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468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双新工业园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567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费计270元,由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