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813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158号湖滨新天地G01-G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