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814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158号湖滨新天地G01-G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18元由被告苏州**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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