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3049号
申请人: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8547214J。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乐环路**新马动力创新园2.**C研发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3BNU17。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人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392151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39215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