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3049号之一
原告: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8547214J。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乐环路**新马动力创新园2.**C研发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3BNU17。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两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故原告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渌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1元,财产保全费2481元,共计6072元,由原告九江七所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