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1249号
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99号卡莎公馆8号楼105室。
负责人: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最菊,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文采花园E4幢1号。
法定代表人:凌鸿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丁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沙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