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637524X7。
被执行人: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文采花园E4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5701086U(1-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潘超,女,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漆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