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637524X7(1-1)。
负责人:张其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文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5701086U(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潘超,女,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市政公司)、***、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健
审判员 胡斌
审判员 方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