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民初1300号
原告: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宝山工业区塘水围工业园A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385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