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中华路1号中华工业园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宝山工业区塘水围工业园A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385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3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81704.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704.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1126.00元,依法划缴受理费及执行费2830.00元后,余款48296.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