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9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南河头乡中方屯。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长安新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9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75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孔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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