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初129号
原告: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长安新城。
法定代表人:葛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修宇,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中段(立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谭国友,总经理。
原告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立案次日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对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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