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长安新城。
法定代表人:葛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涛,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修宇,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中段(立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谭国友,总经理。
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黑08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070万元。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请求解除对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1070万元,分别为:1.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心支行,账号09×××82,金额535万元;2.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市友谊路支行营业部,账号23×××39,金额5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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