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财保8号
申请人: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长安新城。
法定代表人:葛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涛,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修宇,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中段(立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谭国友,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
负责人:黎明,总经理。
申请人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07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价值1070万元的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佳木斯世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070万元,分别为:1.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心支行,账号09×××82,冻结金额535万元;2.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市友谊路支行营业部,账号23×××39,冻结金额535万元。
二、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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