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2民初992号
原告: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905387870,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长安新城。
负责人:葛安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兴,男,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331200711651708。
被告:黑龙江省前锋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02673189A,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建三江前锋农场。
负责人:高明涛,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0110175720。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公民身份230833197310180381,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前锋农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住黑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36元,减半收取计13118元,由佳***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