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亨通线缆有限公司

新乡市亨通线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725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亨通线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新乡市亨通线缆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5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52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