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36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国良,男,汉族。
被告郑州华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943元、1453元、6536元,保全费分别为1181元、681元、2274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受理费共计2733元、保全费4136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