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华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x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36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国良,男,汉族。

被告郑州华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943元、1453元、6536元,保全费分别为1181元、681元、2274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受理费共计2733元、保全费4136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