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3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滨商初字第1189号
原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8元,由原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