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赛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柴颖。
被执行人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48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柴颖、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150.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