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233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住广东佛山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年丰大道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德政园聚心苑15栋7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597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597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