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61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428B,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夏德文,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学春,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临朐县。
被申请人:房孝栋,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临朐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赵学春、房孝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1000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赵学春、房孝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开顺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季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