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18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