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增、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2987号 原告:**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2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