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2987号
原告:**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2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