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642号之一
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45965.2元。
1.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我院说明情况。
2.2022年1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2月21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无可继续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下,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26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