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861号 申请人: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健康东街以南,高五路以西清池家具加工区3-5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316273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42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868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8684.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