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与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良宝与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175-1号
原告申良宝。
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申良宝与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藏、赠与等。
根据需要,原告应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继续保全措施,逾期不申请,原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