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8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穆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