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8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