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墩煌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株洲市墩煌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03民初34号
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芳。
委托代理人游玫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墩煌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墩煌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杏
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
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