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豫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2187号
申请人: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后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豫金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豫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豫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为178,371.0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单(保险单号码:XXXXXXXXXXXXXXX003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豫金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78,371.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