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初567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升道上上佳园22号楼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26元,减半收取2263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313元,由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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