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2089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605室。

法定代表人:於翔,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辉,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7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9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史 伟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铎霖
书  记  员   付鑫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