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2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於翔,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辉,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史 伟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铎霖
书 记 员 付鑫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