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溧执字第111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永安路2号岳阳苑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市后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后六村委孔家村58号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后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埭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溧阳市后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积欠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528元,于2013年12月5日前支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2元,合计22384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15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市后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资产正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处置过程中,暂未变现。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资产正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埭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