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新街街道杏园路108号宜兴科创商务中心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利苑新村六区4号楼99-4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淮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二路与纬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刁品权,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36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以担保人身份作为被告,故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上诉人住所地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签订的《绿化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绿化工程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而发生纠纷,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