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391号
原告: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杏园路108号宜兴科创商务中心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利苑新村六区4号楼99-4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景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17426元,并告知了其逾期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在本院限定限期内未能缴纳诉讼费用。
综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锡市苏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