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056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垂佳、蒋仁福,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4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2894P。

法定代表人:郭施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