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056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垂佳、蒋仁福,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4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2894P。
法定代表人:郭施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