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3541号之三
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4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具有限公司以已与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29.43元,保全费3649.43元,合计8778.86元(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