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望州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望州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6120号
原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4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施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州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名。
被告望州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海岸公馆6771#。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望州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望州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