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8999号
原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4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施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洲市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芳名。
被告: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海岸公馆6771#。
负责人:***。
原告厦门施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