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永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94号 申请人:河南永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彧,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人河南永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号:8006********,开户行:中原银行许昌八一路支行);2、冻结被申请人***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2930.74元(账号:×××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五一路支行营业室);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2930.74元(账号:×××6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五一路支行营业室)。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永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号:8006********,开户行:中原银行许昌八一路支行),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2930.74元(账号:×××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五一路支行营业室),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2930.74元(账号:×××6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五一路支行营业室),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永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河南永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