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7民初4264号
原告:许昌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6984379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集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01988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昌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集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