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路达科技电脑有限公司

焦作市路达科技电脑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7786号
原告:焦作市路达科技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98号都市花园A区3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0662782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2961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欢迎,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12号1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067676。
法定代表人:*全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路达科技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路达科技电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路达科技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1元,由原告焦作市路达科技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