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异8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翾,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有维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利,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此后,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韩广峰
审判员 董 岩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