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驻地。
法定代表人:有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学胜,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八步洼****楼**。
法定代表人:杨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银座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胡茂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以(2020)鲁0113执1240号立案执行。
(2020)鲁01民终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二、变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由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租赁物并清场迁出之日止,按照涉案租赁合同4.3项约定每日7671元计付)”;三、变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由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滞纳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天数对应的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分段计付)”;四、变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由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租赁物并清场迁出”;五、变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由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六、变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由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5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27144元减半收取13572元及反诉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72元,由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签收,被执行人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签收,后经多次联系其已知的手机号,均无法接通,又到其住所地直接送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已向其公告送达。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变电室手续过户到山东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即其已履行完毕义务,故本院已将山东三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中屏蔽。
本院先后七次对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300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金旅牌车辆已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150000元。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后,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截至2020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及利息等,除已执行到位300000元及以物抵债实现了150000元外,剩余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柴学胜,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皇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邢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执 行 员 钟 勇
书 记 员 李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