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83执4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8559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安市水头镇山**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9069755Q。
法定代表人王金锭,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元、执行费人民币1342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清偿债务;查无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经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间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500元直至还清尚欠货款人民币76450元。
执行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按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