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6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三路**(日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