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宁明县明江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2民初628号
原告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中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199730261K。
法定代表人麻远勃,经理。
委托诉讼
代理人翟**,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
代理人***,***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明县明江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明江镇明江东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22498992261N。
法定代表人堪锦鹏,校长。
委托诉讼
代理人黄爱,广西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5月24日
开庭日期2019年8月6日
原告请求宁明县明江镇中心小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10日,宁明县明江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明江小学)与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银泰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负责明江小学校园维修工程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为780000元。2011年1月18日双方验收完毕。2011年6月29日,经明江小学委托,宁明县审计局审核,该工程总造价为769305.47元,减去明江小学在工程施工竣工前后预支的669305.47元,尚欠100000元,明江小学至今未给付。
被告答辩需要支付的金额以财务转账为准。银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2010年8月10日,明江小学作为发包人与银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明江小学教学楼翻新装修、新建文化长廊等工程发包给银泰公司承建,项目计划投资470000元,工期从2010年8月10日至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0月11日,双方就场地绿化、硬化地板、新建挡土墙等工程再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项目计划投资约310000元,工期从2010年10月12日至2010年11月16日。工程竣工后,银泰公司和明江小学分别于2011年6月1日、2011年6月27日确认同意宁明县审计局编审的案涉工程总造价为769305.47元的结算审定单。
本院意见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结账,但案涉工程的结算审定是在2011年6月29日完成,由此,双方对于工程量价款已经确定。现银泰公司主***小学尚欠工程款100000元,但未提供其总计已收到的工程款证据予以证明,无法确定尚欠的工程款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结合双方自2011年6月结算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的事实,在银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情形的情况下,本院采纳明江小学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银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主文驳回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