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凭祥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凭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
法定代表人麻远勃,总经理。
被执行人凭祥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凭祥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2)凭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及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师
审判员韦裕社
助理审判员庞强

二二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