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安华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6201号
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芳华,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被告:西安安华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祖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安华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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