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0760号
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百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2538XL。
法定代表人:丁春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芳华,女。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乡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沃达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振楠